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等。对损毁的城市绿地、树木等应当及时补植补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用途。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
(六)其他妨害树木、花卉等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用途。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
(六)其他妨害树木、花卉等植物正常生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