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