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