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五十元,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