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五十元,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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