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