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饲养犬类等宠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