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