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