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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