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需临时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需临时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