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护栏和围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