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或者入廊。
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逐步改造,并标识清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逐步改造,并标识清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