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