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机构和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