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动车限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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