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2-01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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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第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 第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 第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 第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 第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大气环保意识,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 第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符合规定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和完... 第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编制、修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市通... 第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 第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 第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设... 第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 第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实施气代煤、电代... 第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 第二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的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出租...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停放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 第三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生产建设活...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缓控释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机构和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十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第四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 第四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四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的,由... 第四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市、... 第四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 第四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 第五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 第五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 第五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区... 第五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 第五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市、县(... 第五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 第五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 第五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