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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