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异味、废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