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