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