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