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