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