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