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