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大气环保意识,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等,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保意识,自觉践行低碳、绿色、节俭的生活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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