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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