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取缔并拆除;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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