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废气排放达到规定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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