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的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