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降低能源消耗。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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