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