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实施气代煤、电代煤。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