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方便群众举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方便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