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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