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