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进行质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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