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