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等行业和公务用车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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