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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