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