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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