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砂、石等,应当采取综合利用、覆土绿化或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矸石、砂、石等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