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监督、巡查等工作。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监督、巡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