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处理设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