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缓控释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园林绿化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并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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