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