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