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国家扶持奖励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