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未按照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